邯鄲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制度,增強生育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6號)相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和《河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冀政〔2007〕3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在全市統一參保范圍、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經辦流程、統一信息系統。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的同時,應為本單位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職工個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以下簡稱失業人員)個人、靈活就業人員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有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有關計劃生育政策以及醫療機構對兩項保險合并實施有關政策執行的監督工作。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并入職工醫;鸾y一征繳,不再單獨征收生育保險費。將兩項保險費率之和確定為新的用人單位職工醫保費率。
1、繳費基數: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部在職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工資總額按統計部門統計口徑計算)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以實際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以全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以全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全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以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上半年仍按原公布的全市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下半年調整為按新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2、繳費比例:黨政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繳費比例為7.9%,其他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8%,在職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2%,由用人單位代為扣繳;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8%,由失業保險金支付,失業人員個人不繳費;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繳費比例、參保人員退休后一次性補繳職工醫保繳費比例,按照《邯鄲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細則》(〔2014〕91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將生育保險基金并入職工醫;饘艄芾。職工醫;饑栏駡绦猩鐣kU基金財務制度,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職工醫保待遇支出中設置生育保險待遇支出項目,實現基金共濟。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七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黨政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享受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醫療費用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在農村務農、待業等,且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第八條 符合《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床位費、藥品費等)、計劃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貼。
(一)生育醫療費用定額補貼標準為:懷孕6個月以上分娩或終止妊娠的,自然分娩、人工干預分娩、剖宮產均為4000元;剖宮產伴子宮肌瘤切除術、卵巢囊腫切除術、子宮切除術、輸卵管結扎術等手術的增加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300元。因生育引起并發癥的治療醫療費用、異位妊娠或產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職工醫保有關規定執行(不含職工未就業配偶)。
(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定額補貼標準為:懷孕滿4個月不滿6個月終止妊娠的600元;懷孕滿2個月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300元;懷孕不滿2個月終止妊娠的150元;孕情、環情檢查(采取避孕節育措施后懷孕的)70元;放置宮內節育環及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院檢查150元;取出宮內節育環50元;實施輸卵管結扎手術200元。
職工未就業配偶、靈活就業人員符合政策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助,補助金額為上述標準的50%。職工未就業配偶憑戶口所在地居民(社區)、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工作單位證明、未參加城鄉居民醫保證明、生育證明以及所發生醫療費用的票據原件,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生育醫療費。
第九條 用人單位女職工計劃內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生育產假98天,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另外延長產假6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女職工生育同時符合難產、多胞胎生育的,增加的產假天數累加計算。
第十條 施行節育措施的參保職工享受節育假,在下列休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2天;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劑的,休息3天;施行輸精管結扎的,休息7天;施行輸卵管結扎的,休息21天。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同時采取下列節育措施的參保女職工,再增加以下假期: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施行輸卵管結扎的休息10天。
第十一條 生育產假、延長增加產假和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黨政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女職工工資由原渠道解決。
第十二條 生育津貼標準按照女職工生育時本人上年度實際月平均繳費基數作為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未生成上年度繳費基數的職工,按照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第四章 生育保險待遇申領條件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職工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并按時足額繳納醫保費的,從首次繳費起滿3個月(不含補繳時間)后享受本方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醫療費用待遇。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并按時足額繳納醫保費的,從首次繳費起滿6個月(不含補繳時間)后享受本方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含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職工參加職工醫保且分娩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連續足額繳費12個月(含)以上(不含補繳時間)的,可享受生育津貼。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職工醫;鸩挥柚Ц渡蛸N,按原渠道自行解決。
第五章 生育保險就醫管理
第十五條 生育保險對醫療機構實行定點管理。非因急診在我市非職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懷孕210日內應將本人結婚證、生育證原件和復印件、妊娠診斷證明、身份證(職工未就業配偶提交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社會保障卡等材料,填報《邯鄲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備案登記表》(附件1),并由用人單位(職工未就業配偶妊娠應向職工用人單位)或個人持以上資料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就醫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女職工因公出差、探親、休假,或派駐異地工作等期間需在本市外生育分娩或終止妊娠的,應在入院前(急產在入院后5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順延)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邯鄲市城鎮職工異地生育審批表》見附件2)。在外地生育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墊付,出院后150日內由用人單位持下列資料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申領相關待遇: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生育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嬰兒出生或死亡醫學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 終止妊娠術的醫學證明(須注明妊娠起止時間);
(四)計劃生育手術醫學證明;
(五)病歷復印件、費用明細總清單、醫療費用票據原件。
第十八條 女職工生育或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住院辦理轉診轉院的,按本市職工醫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女職工在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或終止妊娠后的150日內,由用人單位填寫《邯鄲市城鎮職工生育津貼申報表》(附件3),持下列材料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申領相關待遇: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生育證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保障卡;
(二)嬰兒出生或死亡醫學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計劃生育手術或終止妊娠術的醫學證明(須注明妊娠起止時間);
(四)病歷復印件、費用明細總清單、醫療費用票據原件。
(五)因急診未能在本市職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需提供醫院出具的急診證明。
第二十條 生育津貼由職工醫保經辦機構撥付至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發放至參保女職工。
第二十一條 職工醫;鸩挥柚Ц断铝匈M用:
(一)早孕反應及保胎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不孕癥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因犯罪、酗酒、自傷、他傷造成終止妊娠的醫療費用;
(四)嬰兒發生的各項費用;
(五)女職工生育或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及職工配偶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違反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醫療費用;
(七)女職工及職工配偶出國或者在港、澳、臺地區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實施人類輔助生殖術(如試管嬰兒)發生的費用;
(九)其他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十)按有關政策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嚴格遵守生育保險有關規定,接受監督。凡有虛報、冒領生育津貼或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醫療費的,醫保經辦機構應全部追回,并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截留或克扣職工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對職工造成損害的,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醫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醫;、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未履行醫療保險法定責任的;
未將醫療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醫療保險待遇的;
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記錄等醫療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有違反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其他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相關文件執行。本市原職工生育保險政策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一年。
轉載自邯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
|